现将《衢州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骗提套取行为是指申请人以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三)利用虚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事实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县(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防范和调查取证、追缴骗提款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范围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的执法处理工作,内审稽核科具体负责全市骗提套取行为的内审稽核工作。
第五条各分中心、管理部以及内审稽核科通过提取业务审核、检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申请人涉嫌利用虚假事实或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分中心、管理部对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问询调查,填写问询笔录,收集、留存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第七条通过调查核实,排除骗提套取行为嫌疑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八条通过调查核实,申请人存在第一章第三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或经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分中心)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的内容包括:
5、市公积金中心(或经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分中心)印章及发出告知书的日期。
第九条申请人逾期未签收告知书或拒绝签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于告知书签收时限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书相关内容通过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告知书公告期,公告期内市公积金中心未收到申请人异议申请的,视为申请人已知晓公告书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自调查情况告知书签收之日,或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再次核查的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以及虽然根据第八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市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定申请人确实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予以执法立案,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相应的执法处理。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
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将申请人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将被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且不适用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并限制网上办理业务。
(1)限期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视情对申请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其中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将申请人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对已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取消自退回骗提公积金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取消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并公告其失信信息。
(3)申请人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还可将骗提套取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如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缴存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至衢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可视情形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骗提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合作楼盘签约和发放其相关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