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1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办发〔2022〕24号)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1.3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龄为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
1.4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1.5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1.6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7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1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托银行借记卡,通过“浙里办”等线上服务渠道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受托银行网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2.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3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浙里办”等线上服务渠道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查询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2.4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欠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2.5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从启封的当月起重新缴存。
2.6.1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转为单位职工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按单位职工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2.6.2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本办法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2.7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2.8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无缴存余额的,应当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3.1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其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上扣缴住房公积金。
3.3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申报。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
3.4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参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原则上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应保持一致。
3.5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放款当月调整月缴存额,且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且在每月15日前,将还款额存入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3.6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受托银行的,应同步变更用于扣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借记卡。
4.1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6个月(不足6个月的,可以补足到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
4.2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账户封存或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自由提取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再次提取。当年年度内提取公积金超过两次的,不享受公积金补贴。
4.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情形提取。
4.4灵活就业人员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4.4.1购买国有出让土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4.3在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可通过抵押或担保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
4.5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选择的贷款银行应与缴存银行一致。
4.6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具有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6.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两年内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逾期记录的;
4.7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4.8实行贷款额与缴存额挂钩,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收入水平调整月缴存额,实行多缴多贷。
5.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对其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资金进行结算。
5.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分别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计息。
5.3灵活就业人员利息结算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再给予1个百分点的补贴。
5.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5.5每年6月底前,灵活就业人员配合公积金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账户年度验审工作。
6.1灵活就业人员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6.2除本办法规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风险处置等业务管理,按照《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