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
3.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代办材料。受托人为配偶的,委托代办材料为: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的,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公证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申请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委托他人查询个人征信事宜的,应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或正在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不得提取公积金。
(二)如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黄石地区新建商品房的,可先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2、提取时效:发生购房行为1年以内,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如所购住房为“1+8”城市圈内新建商品房,可以备案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一套住房只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3、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购房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总购房款为限(二手房原则上以契税计税依据为准),公积金账户保留百位数以下余额。
购买商品房的(含经济适用房)业务专项材料: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如所购住房为“1+8”城市圈内新建商品房,可提供备案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如职工所购房产在武汉“1+8”城市圈之外的,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连续缴存社会保险的证明。
(2)购买二手房业务专项材料: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及房产交易申报单或其它可确定房屋价格的材料(法律文书、购房发票、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如职工所购房产在武汉“1+8”城市圈之外的,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连续缴存社会保险的证明。
(3)购买黄石市房改房(集资建房)专项材料:购房发票(收据)、房改房售房(集资建房)审批表、房改房(集资建房)协议、不动产权证。
(4)购买黄石市拆迁还建房专项材料:拆迁协议、补交款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提取金额以不超过补交款为限。
(5)黄石市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专项材料:市棚改办备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
6、为防止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防范资金风险,存在下列第(1)至(4)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第(5)、(6)项情形之一的,职工须在不动产证登记日期满半年后,才能申请提取:
(3)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1)提取条件:职工以住房贷款的方式购买家庭名下(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且该房屋为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住房套数认定参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2)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购房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步,认购住房。认购我市新建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注:房屋总价、付款方式、首付金额、支付定金金额等重要事项应在协议里载明)。
第二步,提交申请。持身份证、户口本、《房查证明》(由不动产部门出具)、《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收据、《开发企业承诺书》(由开发企业提供)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缴存人授权委托书》,确认拟提取金额,取得公积金中心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
注:购房首付款资金由我中心统一转入《缴存人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在申请环节,购房人需准备好购房首付款资金。购房首付款资金=已付定金+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补缴公积金金额。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购房人需将购房首付款差额部分,补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步,合同备案。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确认表》等材料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后续中心将根据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将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至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1.政策要点:职工与收购企业、开发企业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新房总价。如缴存人后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新房总价与提取住房公积金差额。
第一步,提交申请。持身份证、结婚证、关系证明材料、《房屋置换协议》、《购房券》、《开发企业承诺书》(由开发企业提供)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并填写《缴存人授权委托书》,确认拟提取金额。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以旧换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确认表》。
第二步,合同备案。申请人持《“以旧换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确认表》等资料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后续中心将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将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至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1)提取条件:在黄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并在异地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4)提取额度:每次不得超过职工近12个月实际还款本息(仅含现金还款部分)。
(5)业务专项材料:异地公积金借款合同(含组合贷合同)、近12个月还款流水(加盖银行印章)。
(1)提取条件:职工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2)提取时效:贷款发放满6个月至贷款结清后1年之内。
(6)专项业务材料:商业借款合同、近半年银行还贷流水(加盖银行印章),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个人征信授权书》(现场填写),如职工所购房产为在武汉“1+8”城市圈之外的,需提供本人、配偶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在购房地近一年连续缴存社会保险的证明。后续再次提取的,只须提供近半年内银行还贷流水,现场填写《个人征信授权书》。
(7)为防止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防范资金风险,存在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条件: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1)提取条件: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4)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租金(最高提取额度为15000元/年,、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最高提取额度为20000元/年)。
(5)提取次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多次提取,以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最高提取额度为限。
(6)专项材料:《租房提取承诺书》(现场填写)。提取总金额超过15000元的,需提供大中专生学历证明或证。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二年内 (以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时间为准)。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业务专项材料:本人或配偶建房所在地户口本、土地使用证、县区级城建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建房文件、人工费及材料费收据、建房合同、所在地社区(村)竣工证明。
(2)大修自住住房业务专项材料:户口本、产权证、危房鉴定报告(鉴定为C级或D级)、大修批准文件证明、人工费及材料费收据、大修合同。
3、专项材料:户口本、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物业费发票(收据)。
1.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需增设电梯住宅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专项材料:各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批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实际支付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凭据(包括发票、收据或分摊协议)。
1、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适老化改造项目所属住宅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所需资料:纳入县市区政府规划的老旧小区的相关文件、职工个人承担费用协议、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购买安置房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所需资料:危旧房改造批文、安置房购房合同、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专项材料:职工离、退休证或退休文件(如符合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其公积金账户已做退休封存处理,可免提供专项材料)。
3、专项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 裁判文书等)。
3、专项材料: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3、专项材料:全日制高校录取通知书(含非定向培养的录取通知书)。职工缴存状态如为正常,还须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4、专项材料:提取人及继承人身份证、合法继承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死亡证明、当场填写的《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声明)》,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可将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死亡提取原则上以配偶为主,如无法确定或有纠纷的,则须提供继承公证书(含代领公证、小额公证等)或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2、提取额度:公积金账户保留百位数以下余额。终止缴存的可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二)职工因突发事件(火灾、地震、重大交通事故)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专项材料: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费用发票。
3、专项材料:户口本(或与重大疾病患者关系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2年内的诊疗发票、能证明所患疾病的相关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等)。
办理时限:原则上由营运网点独立办结的提取业务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部流转跨部门办结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如异地购房信息尚未共享、存疑的提取业务、需进一步调查或函询核实真实性的业务,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手机公积金”APP可线上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在校大学生预缴提取、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出境定居提取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