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对原在衢州市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后因工作变动在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业务。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低碳建筑商品房的,贷款额度可增加10万元,但增加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当期最高贷款限额。
(一)根据本人意愿,退役军人退役时可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存入在衢新设个人账户,也可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退役后至开户前断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月份及补缴金额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视为正常缴存,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退役军人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凭“优待证”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增加10万元,提高后的贷款额不超过当期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增加20万元,提高后的贷款额不超过当期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