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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互认互提”住房公积金热点问答
发布者:[小编] / 更新时间:2024/08/14

  “8月1日起,达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川渝两地购房、还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消息发出后,备受广大市民关注。为更方便大家了解,小编整理了近期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如果在达州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在川渝购房能否使用住房公积金?

  不能。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达州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用于归还达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四川省、重庆市两地购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还会认户籍?

  不认。从2024年8月1日起,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房的,须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达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有在 2024 年 8 月 1 日及以后(即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或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应在2024年8月1日及以后),在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且不超过购房已付金额(全款购房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按揭购房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如果在2024年8月1日前贷款在川渝购买了自住住房,怎样使用达州的住房公积金?

  凡是在2024年8月1日之前在川渝两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达州缴存职工,从2024年8月起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金额须从 2024 年 8 月起按实际偿还金额计算,首次提取后,下次提取须间隔 12 个月以上(如:小张2024年10月申请提取,可提取8、9、10月共3个月的实际还款金额,下次提取须到2025年10月才能申请)。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近 12 个月内的还款额,且不超过提取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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