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湖州市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现将《湖州市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批复》(湖公积金委发〔2020〕9号)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公积金发〔2020〕23号)时认真实施。
一是职工有需求。职工对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呼声很强烈,开通商贷提取公积金可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推出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湖就业创业。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有利于支持职工租房资金需求。开展公转商贷款,有利于缩短职工贷款轮候排队时间。二是政策有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住建部等部委《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住建部等部委规定不允许向第三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周边城市有做法。浙江省内其他地市开通了商贷提取公积金政策。绍兴、嘉兴、金华、衢州等地市为高层次人才出台了优惠政策。温州、金华等地市绿色建筑实行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杭州、宁波、温州、丽水等地市通过新增公转商贷款或存量公转商贷款等方式融资缓解贷款排队轮候资金。
本次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开通商贷提取通道。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金额不高于申请前12个月的缴存额,且不高于申请前12个月的还款额,提取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储存余额不少于月缴存额的6倍。二是支持高层次人才落户。对持有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推出按规定支付首付后剩余房款可全额享受公积金贷款等七项优惠政策。三是实行绿色建筑贷款上浮。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一星最高上浮5%,二星和三星最高上浮10%。四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取消每月提取额不超出职工当月缴存额60%的限制,租房提取金额最高提高至1200元/月。五是优化提取使用范围。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改造的自住住房改造个人分摊费用。六是缓解贷款排队资金压力。通过公转商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方式,拓宽资金来源,缓解贷款排队资金压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七是严格执行房住不炒。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认房又认未结清住房贷款。八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持续推进组合贷款一证通办、抵押权证电子化、公积金业务刷脸办等便捷措施,提升群众满意度。
此次开通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按年商贷提取”,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年。
(1)申请人正常缴存公积金,申请人如果为夫妻双方,提取双方的公积金的话,需要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封存账户不允许办理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
(3)按年商贷提取后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不少于申请时月缴存额的6倍;
(4)申请人在浙江省内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申请商贷的,以及申请人在浙江省外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申请商贷的;
偿还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金额不高于申请前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且不高于申请前12个月的商贷还款额。
申请前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公积金汇缴、补缴、追补、异地转入等资金。
申请前12个月的商贷还款额,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的商贷正常还款资金、提前还款资金,不包括逾期还款的罚息。
申请人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双方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前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也不得超过申请前12个月的商贷还款额。
申请前12个月的时间区间划分,比如张某某2021年12月来申请按年商贷提取业务,申请前12个月的区间是指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申请人按年商贷提取后,公积金账户上储存余额不少于申请当月的月缴存额的6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按月补贴金额。如果申请人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分别保留各自的月缴存额的6倍,即按年商贷提取后,夫妻双方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上储存余额不少于申请当月各自的月缴存额的6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时,不允许申请“按年商贷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组合贷款。
申请人在非本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
(1)申请人商贷在浙江省内的,可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申请人配偶在浙江省外缴存公积金,申请人本人在湖州缴存公积金,申请人本人可申请按年提取湖州的公积金偿还配偶公积金缴存地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有一方户籍在浙江省外的,申请人可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户籍地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非本市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允许申请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
10、申请人名下有多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能否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偿还多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不可以,申请人夫妻双方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偿还其中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11、政策实施首年(2020年1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按年商贷提取”的业务办理及提取额度如何安排?
政策实施首年(2020年1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申请人首次按年商贷提取应当按照商贷发放的对应月份申请办理。
“按年商贷提取”的提取额度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2020年11月1日之前的公积金缴存余额不予提取。
比如申请人张某某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15年3月发放的,该客户可在2021年3月申请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2020年11月1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公积金缴存额和商贷还款额两者的低值,提取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储存余额不少于月缴存额的6倍。
如果申请人张某某在2021年3月以后(比如2021年6月)来办理,为了方便客户,中心也允许其申请“按年商贷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2020年11月1日-2021年5月31日期间公积金缴存额和商贷还款额两者的低值。
即政策实施首年申请人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不得早于商贷发放的对应月份。申请人张某某不能在2021年3月之前来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
申请人再次申请“按年商贷提取”,需与前次“按年商贷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年。
比如王某某在2021年5月首次办理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那么王某某只能在2022年5月(含)以后申请再次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但如果王某某在2022年7月办理再次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公积金缴存额和商贷还款额两者的低值,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公积金缴存额和商贷还款额不允许提取。
可以,夫妻双方“按年商贷提取”业务可以委托夫妻其中一方代为办理,夫妻其中一方需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等资料。
如果该商贷为婚前申请的,首次申请“按年商贷提取”业务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窗口现场办理。
是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当同时申请“按年商贷提取”业务。但为了方便申请人夫妻双方,也可在同一个月内分别办理,但不能隔月办理。
申请人本人当月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后,配偶必须在同一个月内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否则次月起配偶不允许申请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配偶只能等待和申请人在下一年度一起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业务。
19、同一笔商贷的“按年商贷提取”业务与结清商贷提取公积金是否有间隔时间限制?
结清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必须为申请人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或浙江省内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申请的商业贷款且当前还贷状态正常。所申请的商贷为非本市的,还需办理出不动产权证。
23、高层次人才按规定支付首付后剩余房款可全额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持有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规定支付首付后,剩余房款可全额享受公积金贷款;
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标准认定,不再查询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25、高层次人才购房不贷款的,是否可以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是的。高层次人才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没有。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公积金月冲年冲间隔时间,在保留6个月还贷余额后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并同时享受按年冲还贷。
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提取公积金,不受我市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限制。
28、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期限是否可以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一星最高上浮5%,二星和三星最高上浮10%。
绿色建筑贷款上浮政策与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等贷款上浮政策不重复享受,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贷款上浮政策。
比如双职工家庭张某某根据缴存余额测算可以贷款49万元,购买了一星级绿色建筑,上浮5%之后为51.45万元,不超过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最终可贷额度为50万元。
全市范围内,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最高提高至1200元/月,同时不受每月提取额不超出职工当月缴存额60%的限制。月缴存额高于1200元的,按1200元/月提取;月缴存额低于1200元的,按月缴存额提取。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申请人首次及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都要查询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要求,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为准,期房列入住房信息,农村宅基地的房产不列入。
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还清住房贷款,默认为申请人家庭名下有住房。
如果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住房信息与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有重叠的,需要申请人提供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按揭合同,经与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进行比对后,查看申请人家庭名下实际住房套数。
39、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以及低收入家庭保底贷款政策是否都只限于申请人首次首套公积金贷款?
是的,申请人购买首套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才可享受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以及低收入家庭保底贷款政策。
首套房是指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是指申请人在湖州及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均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40、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是否上浮,首付款比例是否上浮?
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上浮10%,首付款比例上浮10%。
购房备案合同在2020年11月1日之前,按照原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政策执行。购房备案合同在2020年11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政策执行。
42、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降至100%以下是否执行?
不执行。考虑到我市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通按年商贷提取政策,同时我市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持续紧张,原《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受理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通知》(湖公积金发〔2016〕19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降至100%以下后,不开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